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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避防疫物资出口风险?
发布日期:2020-04-22 09:52:54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蔓延,许多国家出现了医用口罩、防护服、检测试剂盒等防疫医疗物资严重短缺的情况。中国政府和企业积极向多国提供医疗物资援助,受到了各国各界的高度肯定。3月下旬以来,我国出口疫情防控物资增幅较大,数据显示3月1日至4月4日,全国验放出口疫情防控物资价值达102亿元。
与此同时,因医疗产品的质量安全与人的生命健康权益直接相关,在全球疫情形势愈发严峻的背景下,各国对防疫物资的进口标准把控也存在差异。防疫物资出口不符合进口国准入标准而被取消订单甚至退货,或部分出口企业因违法违规被海关处罚的情况也屡有发生。
近日,就如何规避防疫物资出口风险这一热点问题,省国资委组织常年法律顾问对此进行了政策梳理和简要法律分析,发布了专题法治参考。
问题一:我国是否禁止或者管制对防疫物资的出口贸易?
答:由于全球疫情日趋紧张,韩国、叙利亚、俄罗斯等国家相继禁止医用口罩等防疫物资出口。近日国内网络及部分外媒也传出关于中国“禁止口罩、防护服、眼罩、手套、体温器等物资出口”的信息。商务部和外交部分别在3月5日和3月9日明确指出“中国政府没有针对口罩及其生产原材料出口设置过任何贸易管制措施,企业可以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相关贸易。”工信部在3月4日的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中国是防护服生产大国,我们也鼓励国内防护服生产企业积极对接国外需求,按相应标准规范生产出口,为全球共同抗击疫情做出贡献。”由此可见,中国目前并未出台禁止或限制口罩等防疫物资出口的政策措施,防护服等防疫物资的生产出口一定程度上还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鼓励。
问题二:我国海关是否对防疫物资进出口发布相关优惠便利政策?
答:自疫情发生以来,因国内防疫物资紧缺,海关总署等部门在1月底至2月初紧急出台了《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以及《关于全力保障涉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的通知》等系列文件,实施包括设立进口快速通关绿色通道、捐赠物资先登记放行后补办手续等措施。但上述措施目前只针对进口环节,在出口环节,海关暂未发布相关优惠便利政策。
问题三:用于出口或向境外捐赠的防疫物资是否需要符合国内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答:是的。首先,根据我国《对外贸易法》的要求,出口防疫物资的企业应当按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否则中国海关可能不予办理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另外,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的需要备案,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需要办理许可证。防疫物资的经营销售应当符合我国药监部门的监管要求,企业用于出口或向境外捐赠的防疫物资仍然应当符合此监管要求。同时,生产企业出口医疗器械的,应先办理产品出口备案、出口销售证明,应当建立并保存出口产品档案,以保证产品出口过程的可追溯。
问题四:出口或向境外捐赠防疫物资是否应当符合进口国的准入标准及监管要求?
答:是的。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出口医疗器械的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的医疗器械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要求。随着新冠肺炎疫情在国外快速蔓延,口罩等防护物资供求日趋紧张,但受制于国外检测认证等技术法规刚性要求,我国口罩(特别是新增企业生产的口罩)等防疫物资出口受到影响。为缓解供求紧张局面,近日,欧美等国家和地区陆续发布防疫物资监管的临时或紧急措施,放宽准入要求。但是,企业在出口或向境外捐赠防疫物资前,务必先向物资进口国或捐赠国的收货方了解清楚当地的准入及海关政策,避免出现退运或征收等情况。
问题五:在出口或向境外捐赠防疫物资方面还应当注意哪些风险?
答:出口或向境外捐赠防疫物资应当特别注意防疫物资的知识产权合规性。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及其实施办法之规定,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实施保护。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疑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符合相关条件的还应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因此,企业在出口或向境外捐赠防疫物资时,不能忽略知识产权合规问题,如有必要,在出口或向境外捐赠前应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授权或其他证明,以免通关时出现问题,延误出口时间。
问题六:在签订出口防疫物资合同时需注意哪些风险?
答:出口防疫物资应当关注疫情期间合同履约的风险。出口企业应当注意疫情期间履行合同时面临的非常规性的风险,如因运力不足或各国加大进出口管制导致的交货风险。以运力不足为例,随着各国对入境管控措施的加强,航班减少或取消、运输器不得停靠等已经成为随时发生且难以预见的风险,将导致货物运输时间不可预见地延长。因此,出口方应当尽量少地承担运输、清关等义务,将交付地点尽量约定在中国国内,尽量由买方承担清关义务或明确约定清关和运输途中的延迟不导致出口方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七:如果因政府限制产品出口,导致卖方不能交付货物,卖方能否免除责任?
答:为防控疫情,政府部门可能直接向医疗物资等生产、供应企业下达供货指令,导致这些企业不能向买方交付货物。通常而言,如果政府的指令导致卖方无法交付货物,可以认为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且卖方对此无过错,卖方可以提出免除违约责任,或者解除、终止合同等主张。具体抗辩规则取决于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的规定,比如中国《合同法》第117条关于不可抗力之规定、《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CISG”)第79条关于免责之规定、英国法下合同目的落空规则等。
问题八:因买方所在国(地区)增加检疫、限制入境、关停班列、关闭口岸等管制措施,造成卖方交货迟延甚至不能交货,卖方能否免除责任?
答:首先应按照合同约定处理,特别是合同关于交付时点、风险转移等事项的约定,如CIF、FOB合同项下,货物风险随着货物装运上船而转移给买方,此时买方所在国(地区)采取的管制措施便与卖方无关。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则须视合同所适用的法律规定。买方所在国(地区)采取的管制措施可能构成卖方履行合同的不可抗力,但仍需满足一定条件,比如:(一)管制措施在合同签订时还没有发布或实施,且卖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合理预见到进口方政府可能会采取管制措施;(二)卖方本身对于合同履行受到管制措施影响没有过错,如因卖方先前的迟延履约行为导致合同履行受到管制措施影响,则卖方不得主张免责;(三)卖方没有合理的替代手段解决管制措施对履约的影响,如果管制措施仅仅导致履约成本上升,卖方不得主张免责。如果满足以上条件,卖方可进一步根据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寻求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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