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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带你了解公式定价注意事项及报关单填制要求
发布日期:2023-05-08 14:58:59
采取公式定价方法结算的常见货物包括:黄大豆、铁矿砂及其精矿、铜矿砂及其精矿等,那么公式定价到底是什么,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公式定价,是指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所签订的合同中,买卖双方未以具体明确的数值约定货物价格,而是以约定的定价公式确定货物结算价格的定价方式。结算价格是指买方为购买该货物实付、应付的价款总额。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前或保税货物内销前,买卖双方已书面约定定价公式;
(二)结算价格取决于买卖双方均无法控制的客观条件和因素;
(三)自货物申报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能够根据合同约定的定价公式确定结算价格;
(四)结算价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中成交价格的有关规定。
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公式定价合同项下首批货物进口或内销前,向首批货物申报地海关或企业备案地海关提交《公式定价合同海关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如实填写相关备案信息。海关自收齐《备案表》及相关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确认。
对于货物申报进口时或在“两步申报”通关模式下完整申报时能够确定货物结算价格的,纳税义务人无需向海关提交《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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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口货物合同、协议(包括长期合同、总合同等);
(二)定价公式的作价基础、计价期、结算期、折扣、成分含量、数量等影响价格的要素,以及进境关别、申报海关、批次和数量安排等情况说明;
(三)相关说明及其他有关资料。
*注意:
(一)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公式定价货物,因故未能事先向海关备案的,应当在合同项下首批货物申报进口时补办备案手续。
(二)经海关备案的公式定价合同发生变更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变更合同项下首批货物申报进口前,向原备案海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公式定价货物进口时结算价格不能确定,以暂定价格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向海关办理税款担保。
为方便纳税义务人尽快取得税单并实施增值税款抵扣,减少资金成本压力,由企业申请,现场海关可以先根据纳税义务人申报的暂定价格征收税款,同时按海关审定的和暂定价格的差额部分收取税款担保后放行货物(全额保或差额保由企业自主选择)。
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货物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填报报关单“公式定价确认”“暂定价格确认”栏目,在报关单备注栏准确填写公式定价备案号。
自货物申报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不能确定结算价格的,海关根据《审价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相关规定审查确定完税价格。经纳税义务人申请,申报地海关同意,可以延长结算期限至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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