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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港吨车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管理
发布日期:2015-11-03 09:27:49
江河货物运输管理
按照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港吨车江河货物运输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危险品、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进行业务活动。
1.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管理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输费用,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水路由一港(站、点)运至另一港(站、点)的书面合同。
以航次租船运输的运输合同为例的合同条款有:出租人和承租人名称,货物名称、件数、重量、体积(长、宽、高)、运输费用及其结算方式、船名、载货重量、载货容积及其他资料、起运港和到达港、货物交接的地点和时间、受载期限、运到期限、装货与卸货期限及其计算方法、滞期费率和速遣费率、包装方式、识别标志、违约责任、解决争议方法等。
2.中港吨车货物的托运管理
托运货物时,托运人主要做的是,提出货物运单、提交货物、支付费用三件事。
(1)提出货物运单
1)填写要求:①一份运单填写一个托运人、收货人、起运港、到达港;②货物名称填写具体品名,名称过繁的可以填写概括名称;③规定按重量或体积择大计费的货物应当填写货物的重量和体积(长、宽、高);④填写的各项内容应当准确、完整、清晰;⑤危险货物应填制专门的危险货物运单(红色运单)。国家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交通部门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除上述以外的危险化学品,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因此,托运人在托运危险货物时,必须确认水运企业的资质。
2)货物的名称、件数、重量、体积、包装方式、识别标志等应当与运输合同的约定相符。
3)对整船散装的货物,如果托运人在确定重量时有困难,则可要求承运人提供船舶水尺计量数作为其确定重量的依据。
4)对单件货物重量或者长度(沿海为5:、12m,长江、珠江、黑龙江干线为3t、10m)超过标准的,应当按照中港吨车笨重、长大货物运输办理,在运单内载明总件数、重量和体积。
5)托运人应当及时办理港口、检验、检疫、公安和其他货物运输所需的各项手续的单证送交承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