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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港快递特征及与物流的区别怎么样
发布日期:2015-10-15 09:46:47
中港快递特征及与物流的区别怎么样
有时快递业务和快运业务需加以区别。为满足快递业务的时效性,中港快递是快递业务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当这一环节由快递服务组织委托一个运输企业承担时,对运输企业而言是快运业务而不是快递业务,前提条件是“受快递服务组织委托”。离开这一前提条件运输企业涉足快件运输便是涉足快递业务。
快递业务有以下基本特征:
1、递送物品的特定性,主要体现在:
(1)封装的物品。快递业务是对封装物品的递送。封装的物品在快递业务中称之为“件”,并以“件”为计量和计价以及物品流动的基础单位。一个或以上相同或不同物品封装后只作为一件快件。据了解,物流业务中一般不特别要求物品封装,可以以运输工具例如“车”或以物品重量或体积为计量和计价单位。快递业务对递送物品的封装要求明显区别于物流业务。
(2)署有名址的物品。中港快递业务是对有名址物品的递送。由于快递业务以“件”为物品流动的基础单位,因此封装后的物品即“件”署有名址是快递业务的基本要求。收件人名址明确了物品的目的地及接收者,寄件人名址明确了物品的收寄地及寄件人,这“件”物品的流向就得以确定。所以,名址信息是经营快递业务的基础。
(3)有重量、体积限制的物品。快递业务是对有重量、体积限制物品的递送。快递递送物品主要是信件、包裹、印刷品。信件和印刷品统称信函,以纸质物品为主。《邮政法》第五十六条“不得将信件打包后作为包裹寄递 ”,快递经营中很少有大重量、大体积的信函发生。包裹涉及面广,因此《邮政法》对包裹重量、体积有明确规定:“其重量不超过五十千克,任何一边的尺寸不超过一百五十厘米,长、宽、高合计不超过三百厘米”。《邮政法》的这些规定界定了快件的重量、体积的范围。
递送物品的特定性实际上是快件的特定性,回答了什么是快件这个问题。从快件的实物形态上来看“快件”和“邮件”完全一致,主要区别在于前者由中港快递企业完成寄递,后者由邮政企业完成寄递。由此可见将快件业务纳入《邮政法》的调整和规范范围是完全正确、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