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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关对船舶舱单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15-10-06 09:48:49
为加强海关对进出境船舶舱单管理,强化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实际监管,规范船舶代理报关员(以下简称船代报关员)的舱单申报行为,加快通关速度,提高贸易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规程》及海关其他有关文件,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宁波海关监管处负责对进出口舱单申报、更改等职能管理。
第二条 负责制作进出口舱单及舱单电子数据,办理向海关申报、发送舱单电子数据及更改舱单等手续的人员,必须是经海关培训、考核合格后在海关登记备案的船代报关员。船代报关员在办理有关海关手续时必须随身携带船代报关员证,并对其申报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 船代报关员必须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进口舱单为船舶进境之日起24小时内,出口舱单为船舶离境后72小时内)向海关提交清洁舱单以及向海关补充提交清洁舱单和发送与清洁舱单内容一致的舱单电子数据。
第四条 除特殊情况外,纸质舱单和舱单电子数据的保存期为3年。
第五条 船代报关员向海关递交由船舶负责人签字的舱单必须填制舱单封面、装订完整,内容必须清晰、齐全,应包括:船舶名称、航次、船舶编号、舱单页数、集装箱重箱数、空箱数、船舶代理公司签章、单证制作人员的签名及其船代报关证编号等。
第六条 船代报关员必须按照海关规定的数据格式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海关发送舱单电子数据,内容应与纸质舱单一致,包括运输工具名称、运输工具编号、航次、国籍、装货港、指运港、提(运)单号、收(发)货人、货物名称、货物件数和重量、集装箱号、集装箱尺寸等。
第七条 已向海关申报的纸质舱单和舱单电子数据需要更改的,由船舶代理人在船舶进(离)境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海关递交下列单证:
1、进(出)口舱单修改删除申请表;
2、正确的纸质舱单;
3、报关单复印件(进口免交);
4、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经现场海关审核并通过二级审批同意后凭准确的纸质舱单办理有关更改手续。 [Page]
第八条 船舶代理人在船舶进(离)境后的5个工作日外要求更改有关舱单数据的,由现场海关以电子联系单的形式报请监管处同意后办理有关更改手续。
第九条进口舱单凡涉及品名、重量、数量更改的,必须经过海关审核或查验无误后方能更改;出口舱单的更改,凡涉及品名更改,重量、件数由少改多的,由船舶代理公司向海关出具书面担保书(附件一),海关根据担保书及补交的清洁舱单更改,发现有走私违规嫌疑的,由业务现场移交调查部门处理。
第十条 海关对船代报关员违规及影响海关正常监管的行为,可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对情节严重,构成走私犯罪行为的,移送调查、侦查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船代报关员日常考核实行记分管理,各海关业务现场相关部门应设置专门岗位或指派专人进行船代报关员的考核、记分、统计及报送工作。
第十二条 海关依据船代报关员报关差错的严重程度,一次扣分的分值分别为0.5分、1分、2分、5分、10分、20分。
第十三条 对船代报关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办关员在其《船代报关员证》上每一项每一次扣0.5分:
1、 舱单装订不整齐的;
2、 舱单封面填制不规范、字迹潦草或填写错误的;
3、 递交的舱单模糊不清的;
4、 舱单未按规定盖章、签名的;
5、 纸面舱单更改没有加盖更改章的。
第十四条 对船代报关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办关员在其《船代报关员证》上每一项每一次扣1分:
1、 进出口舱单有错报、漏报、多报、重复申报,或纸面舱单与舱单电子数据内容不符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口为船舶进境后24小时内,出口为船舶离境后72小时内)没有向海关提交补充清洁舱单,且无正当理由的;
2、 出口舱单在船舶离境后5个工作日外要求更改的。
第十五条 对船代报关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办关员在其《船代报关员证》上每一项每一次扣2分:
1、未随身携带船代报关证的;
2、无正当理由,未能在担保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核销保函的。
第十六条 对船代报关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办关员在其《船代报关员证》上每一项每一次扣5分:
1、 纸质舱单或舱单电子数据申报超过海关规定时限的;
2、 舱单的船舶进出境日期、船名、航次及船舶编号申报错误影响海关正常作业的;
3、 未及时更改船舶代码,导致港区不能正常放行重箱的;
4、 未及时更改出口船期导致出口货物退关的;
5、 不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影响海关对船舶进行正常监管和作业的;
6、 对海关所提问题推诿、无故不及时答复或蒙骗海关的;
7、 丢失船代报关员证的。
第十七条 对船代报关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办关员在其《船代报关员证》上每一项每一次扣10分:
1、 属自身过错,却故意将责任推卸给海关,造成企业或其他海关执法相对人误解的;
2、 擅自修改舱单有关数据,尚未构成走私违规情事的;
3、 未按海关规定的时间保存纸质舱单及舱单电子数据的。 [Page]
第十八条 对船代报关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办关员在其《船代报关员证》上一次性扣20分,并收回船代报关员证:
1、 假借海关名义向企业索要财物的;
2、 有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
3、 有诬告海关工作人员、败坏海关声誉行为的;
4、 经查实有走私违规行为的。
第十九条 记分以一年为区间,时间从海关签发船代报关员证书之日起计,上一年度的积分不带入下一年。
第二十条 船舶代理人未按规定时限传输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的舱单电子数据不准确或者未按规定的期限保存舱单电子数据,影响海关监管的,海关可对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船代报关员在一年的区间内扣分累计达20分以上(含20分)的,暂停其船舶代理报关资格。
第二十二条 船舶代理公司必须加强对本公司船代报关员的管理,对一年内累计扣分达80分以上(含80分)的,海关将要求该船舶代理公司限期进行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海关将取消有关便利措施。
第二十三条各海关业务现场应确定专门人员负责船代报关员日常考核工作,每季度末以《船代报关员报关情况表》(附件二)的形式将前1季度的船代报关员记分情况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监管处。各业务现场部门对累计扣分满20分的船代报关员,应没收其《船代报关员证》并上缴宁波海关监管处处理,上述船代报关员(有第十八条所列情事以外)须经重新培训合格后方可取得船舶代理报关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宁波海关监管处负责解释。